商务部,中国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战争投票“管理办法”“),为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于A股上市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根据第二条投资和战争管理规定的规定,这种方法适合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的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获得A股股票。按照第五条战争投资管理规定的规定,投资完成后获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公司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除特殊规定外,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所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在三年内不得转让。
根据明星科技(300256),从新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入资产,对外商投资10%股权的需求已经突破。
此外,根据上述情况,如果持股比例达到10%,则上市公司在境外投资者战略投资中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应当按照三年锁定期处理, 。如果持股比例低于10%,则质押股权转让锁可以持有12个月。
并购规定下的跨境股权交易取得实质性突破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2009年第6号)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外资股权作为并购公司的支付手段,是指股东在其持有的外国公司境外公司或公司以外的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手段,然后购买股份的股东国内公司或国内公司的发行股份的权利。
外商投资者应当将商务部的批准报送国内公司进行股权收购。但到目前为止,并购规则下的跨境交易还没有得到商务部的批准。
从字面意义上讲,跨境交易包括以下形式:境外投资者以境外公司股权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额外股份。
如上所述,外国投资者获得证监会和商务部批准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交涉的情况很少。主要的跨境交易几乎不可能得到商务部的批准,也是酒店获得商务部批准的一个可喜的突破口。特别是在当前严格的政府限制外汇掉期和转让的环境下,以A股上市公司作为支付手段是一个重要的积极因素。通过多元化海外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海外并购可以发行股票,以避免(至少延迟)交易的压力。另外,目前A股可以将国内A股高估值泡沫出口到国际市场,降低国内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因此,商务部对并购规定下的跨境股权交换作了较为宽松的了解。这并没有说明外国投资者在境外公司股权交换中跨境交易的A股上市公司股份。在充分尊重立法初衷的情况下,考虑到目前限制外汇退出的宏观调控环境,考虑了A股上市公司境外收购付款方式的创新做法。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将为海外收购A股上市公司打开一扇大门,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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