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朋友问我:如何转让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基于我多年的实践经验,我总结如下:
国外企业股权转让问题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两项法律法规,统一为一个所得税法律,国内外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大大提高了中国的投资成本。在“分红纳税一体化制度”之前,国内外企业所得税法的名义税率为33%,而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为13%左右,国内企业实际税率为25%,国内企业的税收负担几乎是外资企业的两倍。 “分红税收一体化”后,外资企业不但丧失了税收优惠,而且减免了对项目的税收优惠,限制了地区任意增加税收减免条款,这就使得应纳税额增加,外资企业面临更激烈的竞争。但是,尽管税收优惠税逐渐丧失,但由于前期的资金投入和中国市场的吸引力,许多外国公司不会选择离开,并可能为了生存而转换为国内企业的企业形式。
首先,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不会立即对外国企业的股权转让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合营各方有意将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同意取得合营企业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变更手续由登记机关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转让,应当经审批器官;由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如要转让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因此,外国公司的股东要转让股权时,由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由商业部门批准后决定是否生效。
其次,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经营者的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必须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对股东投票意见的这种限制是外资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一个重大障碍,即使是少数股东持有外资的百分之一。如果其他股东反对股权转让,也可以成功阻止股权转让。与国内企业股东对程序约束的意见进行投票相比,对于外资企业,没有规定反对方必须购买股权转让,也没有规定不答复或者购买是否同意转让。另外,商务部门审批的前提是向业务部门报告所有审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章程和合同修改,股东放弃权利先发制人等,都需要股东签名。因此,如何确保全体股东能够配合股权转让程序,是外资股东面临的首要挑战。
第三,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限制和转让主体的限制,都加重了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的负担。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禁止类四类,禁止类属于外商投资的禁区,如中国的中小学义务教育和新闻。除受限制类别的审批级别有特殊规定外,还有很多限制性行业不允许设立外资控股或外资控股,例如不允许外资控股或外资控股的行业,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规定,中国股东不得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外方。
对转让主体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中,为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实体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中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方)合资经营,平等互利,经中国政府批准。由此可见,中国自然人股东不能担任中外合资股东。
在外资转让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审查股权转让合同,防范合同风险,弥补合同的漏洞,避免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审查的第一步是审查股权转让的相关财产是否有缺陷或具有限制或禁止流通等特殊性质。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一般遵循意愿自主原则,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涉及部门批准的审批,如果股权转让价格太偏离原始金额或由于审批部门要求对双方转让价格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转让人和受让人最好根据最新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合理地转让价格。另外,由于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只有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生效,股权转让价格的支付时间最好是同意一段时间后,合同审批通过后和审批权限,而不是签字后的一段时间。
最后,由于各地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审批政策不同,比如是否需要提交员工安置方案,因此,在审查股权转让合同之前,了解目标公司是否有特殊要求很重要,以避免浪费人力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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