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审计中,要注意合营企业的经营是否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贯彻了平等互利的原则。公司董事严重违反对方利益的,违反了投资者意图,侵害投资者利益等,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充分披露。这些问题在以下几个方面很常见:
1)外资的贡献不是真实的。合资公司的出资应是早期审计的重点。比如,合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设备价格过高,出资技术先进适用。为了确保合资企业的真实合法的资本。在中外合资企业的审计过程中发现,大部分外资以实物形式投入,主要是各种设备,只占现金出资的一小部分,有些合同规定双方均以现金支付,外方以此为借口,减少进出口手续。在国外购买设备时,我们很难掌握其真实准确的价格,而且还有相当可观的回扣。验资时,我们要根据发票的价格确定实收资本。外方支付的实际数额不予检查,相当于损害了境内投资者的利益。
2)
合营企业不得合营,合营企业的目的将丧失。一些外国投资者的动机是出售设备或原材料。他们投资设备销售高利润设备,并赚了很多钱。有些人为了购买廉价的原材料,以出售产品的出口名义,尽量使价格尽可能高。其他人以高价将原材料卖给合资企业,使其盈利成本太高。他们不希望从合资企业获得股息,但他们是盈利的,无论中国投资者的利益如何。
3)外方股东应当无偿承担合营企业的资金和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在供应商与外资股东的合资企业中,合资企业往往要求合资企业提前采购原材料。在一些主要向外资股东出售客户的合资企业中,应收账款又大又长,不能及时收回。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资金将通过短期借贷维持,增加企业成本。部分外资股东也通过借款方式从合资企业中提取现金,长期注册,实质上是注册资本的逃脱。
2,合资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重点。
1)在审计中,要了解合资企业的领导体制,是否能够定期举行董事会,是否能够就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应该考察一个党派或者一个企业经理是否在董事会之上,直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企业。
2)合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一般由董事会的研究决定,内部审计应当重点关注。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差旅费,膳食补贴,董事会费等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董事会作出合理的规定并报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或主管机关备案。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经营者的一种限制,要求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股东利益,不能随意收取费用。在实际审计中,往往会遇到一些报销规定,费用支付制度,薪酬分配制度等,尚未报董事会或董事会批准。外部审计一般不重视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缺乏对此方面的有效认识。内部审计应该是关注的焦点。
来自互联网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是合资企业内部审计的目标之一。来自互联网运营商的道德风险主要体现在运营商没有做错任何事情,但却不努力增加自己的闲暇时间。他们这样做,不构成法律或行政责任,只有道德问题,内部审计不能作出准确的评估。经营者的逆向选择是指经营者为了自己的目的而背弃股东的目的。在合资企业方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组建中外合资企业,不仅是引进资金,还引进了先进的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法。一些管理者经常利用合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措施,以自己或家族企业与合资企业进行商业竞争的名义,以达到盈利的目的;经营者可以采取有偿方式秘密转让先进技术或管理办法,并从中获利。
4.成本费用不是真实的,有许多是空的列少或多的现象。合资企业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为了达到董事会的考核目标,合资企业在成本支出方面越来越隐蔽。注册会计师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监事的法定审计,但对中国或其他相关企业不能审计,导致合营企业通过信用调整成本;税务监督分为内部和外部相关类别,一般而言少数共同的操作是常见的,这会使企业的多列和虚拟列成本大大增加。
5,合营公司涉外业务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带来了税务稽查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或者地点的,已经取得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其他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或者虽然设立了机构,所在地,但上述收入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本款规定的所得税由实际受益人作为纳税人支付,付款人为扣缴义务人。应当从支付人支付的税款中扣缴应缴纳的税款,并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扣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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