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能否申请上市?这是客户经常提出的一个问题。根据中国的法律和有关规定,单一股东的外商独资企业不能申请上市,必须改为非独资控股公司,符合一定条件后才能申请上市。本文研究分析列出的路线和特殊注意事项。
组织形式的变化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外商独资企业)的改制是中国中小企业转让股份的先决条件。
发起人 自然人在中国的资格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方合伙人必须是中国境内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此,国内自然人一般不得成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股东,或者作为中外合资,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申请上市的过程中,国内发起人应该是非自然的。
注册资本和投资比例 1.注册资本
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公司法(2013年修订)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适用于公司法。作为新的法律,不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确定部分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决定外,还重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需3000万元。
2,投资比例
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必须高于25%。
但2002年12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协调国家税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关于加强审批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外汇和税务管理“。第二条根据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外合资,外商投资外商投资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出资少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登记手续须经批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出具的“外资少于25%”的批准证书应当发给。进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应在“企业类型”之后用“外资少于25%”字样出具。同时,在第三条中,外资比例不足25%的企业不享受税收优惠。该规定实际上认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可低于25%。
公司法(2013年修订)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不要求外国股东持有不少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商务部关于完善外资审计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 314号)规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和投资期限由投资者(股东,赞助商)的外商投资企业。并应在合营合同(合作)和公司章程中注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内容报批。
因此,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高于25%。
股票的限制期 “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应当在公司经原公司审批机关登记核准后三年内进行。”但是,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试行)(2013年12月30日修订)的业务规则没有对发起人股票锁定的规定。只限制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份转让。显然,三年限制期不利于外资企业股份的流通。
公司法(2013年修订)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适用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发行前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得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转让。同时,本条第二款对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也有一定的限制。因此笔者认为,除发起人有限期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限售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得限于三年。但是限制期满后,外商投资公司发起人股份的转让,应当经具有相应权利的商业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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