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资本登记条例:为优化招商引资环境,中国放宽了外资的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实施了注册资本认缴制。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指注册登记机关只是登记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并将股东(发起人)实际注册资本(俗称“实收资本”)承诺的注资时间及次数登记在公司章程中。过去,中国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要求公司股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企业注册资金的注资(俗称“
实收资本”),并需同时申请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予以登记备案。
新的注册资本登记条例进一步降低了外资企业注册登记的门槛,减轻了投资者的创业负担,简化了公司注册流程,为推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的注册资本认缴制规定,公司股东出资的股份总额或者出资人认缴的股份总额(即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并备案。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主确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并记入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其认缴的出资金额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对公司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公司应当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供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信息。股东(发起人)对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特定行业的具体规定外,中国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法律不限制全体股东对公司组合的首次出资比例和对注册资本的实际入资比例,公司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期限不作规定。
公司的实收资本登记不再纳入公司注册登记;公司注册时,亦无需提供验资报告备案。
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行业如下:
1.小额贷款公司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3.典当行
4.劳务派遣企业
5.融资性担保公司
6.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7.直销企业
8.外资保险公司
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10.保险公司
11.基金管理公司
12.期货公司
13.证券公司
14.农村资金互助社
15.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6.贷款公司
17.农镇银行
18.货币经济公司
19.消费金融公司
20.汽车金融公司
21.金融租赁公司
22.财务公司
23.信托公司
2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25.外资银行
26.商业银行
27.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方向,经营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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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外商投资指导目录
(3)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时任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如果要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至少应有3人。如果不是,可以设立一名执行董事。
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三人以上;如果没有监事会,只能有1或2个监事;监事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需要副经理的,总经理可以兼任副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