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有非船舶运营的公共承运人:
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了无船承运公共承运人的管理制度。目前,已有3,000多艘无船承运人经营共同承运人(以下简称“无船承运人”)已通过支付保证金获得成为无船承运公共承运人的资格。无船承运公共运营商管理系统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国际海运市场。
根据非船舶经营共同承运人保证金责任保险与无船承运人商业保证金之间的“选择自由”原则,本部已咨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决定试行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除了NVOCC业务目前可用的保证金存款方法外,还可以将无船承运人作为他们的选择;这样做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无船承运人的行政管理制度,减轻无船承运人的资金压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截至2010年11月1日,无船承运人可以选择通过购买NVOCC保证金责任保险申请无船经营的共同承运人资格。特此提供有关相关项目的通知:

一,基本原则
无船承运人保证金的无船承运公共承运人保证金责任保险既是申请人可以用于非船舶经营公共承运人资格的金融责任证明(以下简称“申请人”);两者并行存在,由申请人独立选择。选择汇出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人应按照现行保证金制度办理。
II。保险机构
管理NVOCC保证金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
(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
(三)运输部许可的保险产品,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
(四)签署承诺书,保证非船舶经营共同承运人保证金责任保险(见附录),并履行与无船承保管理局保证金责任保险相关的义务。
III。保险范围,期限和保险范围
为便于管理,原则上,申请非船舶经营共同承运人资格的申请人及其附属组织应使用相同的财务责任证明,这意味着所有人都要使用保证金或保证金责任保险。
保险期限由申请人和保险机构独立承包,但必须至少为1年。
无船承运人共同承运人保证金责任保险仅用于偿还因未履行或不履行承运人义务而产生的无船承运人债务,不能用于支付罚款。无船承运人如果发生罚款,将另行支付罚款。
IV。运营流程

(I)非船舶运营共同承运人资格的新申请:
2010年11月1日以后,申请购买无船承运人保证金责任保险的无船经营共同承运人资格的申请人,应当遵守“国际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详细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中国(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提交保险机构签发的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以及实施细则(第5项除外)和第XIV条(第5项除外)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
(二)取消非船舶经营公共承运人保证金责任保险:
1.已获得运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取消政策的程序:
已获得运营资格并申请取消其政策并终止资格的无船承运人应向交通运输部提交书面申请,该申请将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公布30天。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包括退还资金的账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取消“非船舶经营公共承运人业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非船舶经营共同承运人业务资格登记原件(原件,复印件);
(4)税务部门签发的无船承运人企业使用的取消收据(国际海运使用收据)证明(如果尚未收集,则提交税务部门的证明或收据购买和收集记录页的复印件)在收据采购和收藏书中);
(5)国外无船承运人必须与国内机构签订收到退还资金的协议。
在公布期间,认为无船承运人没有履行或不履行承运人义务并且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关各方,应在上述期限内取得司法机关的有效判决或者由司法机关维护的仲裁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机构支付。
在公布期结束时,如果没有上述规定所述的情况,运输部将向保险机构发送书面通知,以处理取消政策的程序,领取无船承运人业务的登记证书。资格,无效NVOCC业务资格,并在运输部网站上公布结果。保险机构应在收到交通运输部的书面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取消保单的程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交通运输部。
2.取消非船舶经营公共承运人业务资格申请的政策取消程序:
停止申请商业资格申请的申请人应向交通运输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收到退还资金的账号,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在完成审查程序后,运输部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机构处理政策取消程序。保险机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七(7)个工作日内完成取消保单的程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交通运输部。
(III)现有的无船承运人通过购买保险继续从事非船舶经营的共同承运人业务:
- 在2010年10月31日之前获得商业资格且选择通过购买NVOCC保证金责任保险继续从事非船舶经营公共承运人业务的无船承运人可以申请退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但必须先办理购买保险的手续。以下材料将在保证金退款申请中提交,并通过购买保险来维持NVOCC业务资格:
- 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单和保单保费付款收据;
- 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申请表明公司的退款账号,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 非船舶经营共同承运人业务资格的原始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无船承运人的保证金退款申请30天。
- 如果在公布期间没有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项的实例,运输部通知持有NVOCC保证金账户的银行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并重新办理登记证明。对于NVOCC,非船舶运营共同承运人业务资格(表示“责任保险”)。
(四)更改无船承运人名称的程序:
- 申请并获得使用保证金责任保险业务资格的无船承运人的名称变更申请应连同以下材料一起提交给运输部:
- 申请无船舶经营公共承运人名称变更;
- 非船舶经营共同承运人业务资格的原始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提单的旧版本,以及新版本的样本;
- 国内无船承运人必须提交名称变更批准通知书,以及原始名称和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外国无船承运人必须提交由企业注册的国家有关部门签发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必须由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运输部将以新名称向无船承运人颁发非船舶经营共同承运人业务资格登记证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机构NVOCC的名称变更。
保险机构应在收到交通运输部的变更书面通知后七(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通运输部。
(五)无船承运人扩展程序:
- 申请并获得使用保证金责任保险业务资格的无船承运人的延期申请,应在业务资格有效期结束前30天提交运输部,并附上以下材料:
- 申请延期;
- 在业务资格有效期内对NVOCC业务工作的描述;
- 保证金责任保险续保的证据材料(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单和保险费支付收据);
- 非船舶经营共同承运人业务资格的原始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国内无船承运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增加“无船经营公共承运人业务”;外国无船承运人提交公司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
- 原始签署和签发提单的十份复印件。
- 运输部不会在业务资格有效期结束前处理未经处理延期手续的无船承运人的名称变更或其他程序,并且在有效期结束后,其非船舶经营公共承运人业务资格将被终止。
V.使用非船舶运营共同承运人保证金责任保险
非船舶经营共同承运人保证金责任保险是向非船舶经营公共承运人业务资格申请人提供的金融负债证明的一种选择;当无船承运人没有履行承运人义务或不正当履行义务时,它被用来根据司法机关的有效判决或由司法机关维持要求赔偿的仲裁机构的裁决来赔偿,并且可能不用于偿还其他义务。
关于审理实施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存款责任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
特此宣布,该部门已根据“关于试行非船舶经营公共承运人保证金责任保险的通知”(JSF)的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试行了无船经营公共承运人保证金责任保险。第533号)。
目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按要求提交了保险承诺书及其他相关信息,并满足了承担无船承运人共同承运人保证金责任保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