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的需要,现就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通知如下:
首先,调整增值税一般发票(折叠发票)发票代码
增值税一般发票(折叠发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为:1〜0,2〜5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6 -7代表全年,8-10代表批次,11-12代表发票类型和表单,其中04代表两张普通增值税发票(折叠式发票),05代表五张普通增值税发票折叠发票)。
税务机关库存或纳税人的10位发票代码的增值税一般发票(折叠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一般增值税发票上印有公司名称(折叠发票)
(一)纳税人可以根据中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向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要求,要求使用该公司名称(折叠发票)的一般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机关应当确认以公司名义印制的发票种类和数量。纳税人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上发行增值税发票(折扣票),并附上公司名称。
(二)以公司名称(折叠发票)打印的一般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特定指定制造商印制。风格,规格,单张和防伪措施与税务机关印制的普通增值税发票(折扣票)一致,并加盖企业发票印章。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一般增值税发票(折合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公司名称。发票编号的第8位 - 第10位代表该批次,并经省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编号为501-999。
(四)使用以公司名义印制的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折叠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结算的通知,与发票印制厂家直接结算印制费发票打印和发票的问题。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